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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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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医学部

苏大医(201009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办公室(中心、研究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学部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将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到日常管理和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全过程,做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确保我学部教师和学生的安全,特制定《苏州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试行)》,并经医学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试行)

 

                                      医 学 部

                                   2010年7月16

 

印发:学部领导、各学院、各办公室、各中心、各研究所

抄报:校长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苏州大学医学部实验中心        2010720日印发


校对:孟华敏


附件:苏州大学医学部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试行)

 一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全学部师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增强安全意识,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做到安全教育到人,安全工作责任到人。保障学部公共财产及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 学部二级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要将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坚持做到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第三条 学部各学院、各研究所、各中心和各实验室业务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协助学部领导抓好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学部与各学院、各研究所、各中心和各实验室业务负责人每年都要签订安全卫生责任书。各学院、各研究所、各中心和各实验室与本单位每个老师签订安全卫生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杜绝事故隐患。

第四条 学部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管理网络,并适时组织演练。各学院、各研究所、各中心和各实验室以及实验楼每层楼面必须分别指定12个召集人,具体负责指挥意外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以及负责清点人数,确保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后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第五条 全学部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制度,按章操作。对违章违纪者和造成事故者或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进行奖惩,并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全学部师生应虚心接受各级安全机构、领导、管理人员、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批评。如有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对本人原因导致发生的事故,应主动承担主要的责任。

第六条 各学院、研究所、中心应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人员值班、巡视和指导。学部领导经常进行检查和抽查。

二 、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

第七条 学部所有实验室和办公室,一律不得有烧饭做菜行为。实验室内严禁饮食、洗漱。严禁在干燥箱内烘烤食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 实验楼的实验区域设为无烟区。严禁在实验室、准备室、仪器室等场所内吸烟或吸游烟。

第九条 必须严格控制实验室有机溶剂的存放量,实验室内的废液、空的试剂瓶、纸板箱、木箱、塑料泡沫等必须及时进行清理。对于低沸点的诸如乙醚等危险性非常大的溶剂,应限量领用,现领现用,及时用完。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放射性核素应根据实际需要限量领用。凡是用到化学毒害品和放射性核素的实验室必须配备保险箱。化学毒害品和放射性核素必须严格实行“五双”管理。

第十一条 凡是在教学、科研活动中需要用到氢气、一氧化碳、氯气、乙炔等危险性大的气体的,购买前须办理申请手续,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实验室存放的各类气体钢瓶,无论是正在使用的还是不在使用的钢瓶,一定要进行固定,以防被碰倒,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凡需要使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危害性生物毒剂、转基因动物时,必须经过严格申请,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中进行。从事病原微生物(含制剂)和转基因动物实验研究需要取得苏州大学生物安全委员会许可并备案, 危害程度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含制剂)不允许使用和储存, 危害程度第三类的病原微生物(含制剂)要求在BSL-2生物安全柜中操作。病原微生物菌种保存要上锁,有使用和保存记录,生物安全柜进行定期安检并有详细记录。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危险废物和动物尸体必须进行消毒灭菌后的无害化处理并回收集中处置,动物尸体、含EB的溶液和凝胶也必须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三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和从业人员上岗证。动物实验时,动物的驯化和实验过程中的动物饲养,应在指定的区域。临时存放在医学楼的动物尸体、废液、废物,应由专人负责,定时、定点、及时统一回收,处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开展实验,严禁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实验室从事放射性核素实验操作。放射性核素购买和使用必须事前申请,并经苏州大学辐射防护领导小组批准,要有完善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帐管理清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适当的辐射监测仪器,仪器工作状态良好有放射性废物存储库,废物回收与处置必须做到严格规范。

第十五条 实验室和办公室门上的观察窗玻璃不得有任何遮盖物。除午休时间(12001400)办公室门可以用活动的布帘等物短时间遮挡外,其余时间不得遮盖。在没有过夜连续实验时不得在实验室过夜。所有老师和学生对实验室附近所有的消防灭火器材的位置、灭火性能、灭火方法要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六条 凡是有过夜连续实验,在实验室门上观察窗玻璃下方挂放提示标志。过夜连续实验需要加热的,应用调压器和温度控制仪双保险来保证安全。冷凝水通水管的各个连接处须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通水管必须完好,老化的通水管必须及时更换,防止漏水事故的发生。实验室所用电线等应定期检查更换,以防止老化而引发事故。各实验室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均应及时反映,及时处理。危险程度比较大的实验操作不得在晚上和节假日进行。除本学部教工和学生以及经过特许的实验人员外,任何闲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本学部的实验室。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关门时间按时离开实验室的师生,须事先与物业管理人员沟通。

第十七条 老师在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新生做实验时,要把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导和训练贯穿实验教学的始终。要告知学生可能会遇到的突发事件及急救措施。每次实验结束要进行安全检查(含仪器设备检查的),切断水、电、气,关闭门窗,防止事故的发生。老师和学生都必须熟练掌握实验操作规范。老师在实验教学指导过程中不得坐在一边,应不断来回巡视、指导,对学生的不规范操作应及时纠正。不得在指导实验过程中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等。不得在实验教学进行过程中途离开实验室。不得同意不符合实验室安全要求的学生进入实验室。在进行一些危害性特别大的实验,如操作剧毒化学品、高速运转的机器时,指导教师应密切监视整个过程。

第十八条 学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必须经过系统的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经考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生在开展实验前应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步骤、注意事项,了解实验所需用到的化学试剂、放射性核素名称及其性质,了解实验所用仪器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做好预习笔记。对准备不充分的学生,教师可责令其重新预习后再上实验课。研究生在开展科研工作前,一定要对即将开展的研究内容的安全性,对所购买、领用的各类化学药品、放射性核素的危险性及发生问题后应该采取的救护措施有充分的了解。各类危险化学品、放射性核素不能随意放置,须按照化学危险品和放射性核素的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严格领用、使用手续,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学生进入教学或科研实验室做实验时必须穿清洁卫生的实验服和必须的防护用具。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保持安静,严禁喧哗、吸烟、饮食和随地吐痰、乱抛纸屑杂物,保持室内整洁。实验室内严禁玩游戏或在电脑上观赏各类与实验无关的视频。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实验操作时,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如一旦发生事故应向教师汇报,并作必要的应急处理,较大事故应保护现场,迅速向学部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如实反映事实真相。危险性大的实验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须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安全防护用品。如进行易燃、易爆、危险性大的实验,研究所、实验中心负责人和指导老师要注意妥善安排,采取必要的防护和救护措施,严禁一个人单独做该实验。如一旦发生事故或伤亡、应保护现场和及时抢救,并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协助学部和学校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巡视制度。各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抢救,保护现场,逐级上报。

 

三、 实验室安全管理奖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对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奋力抢救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部设立安全卫生奖,凡在本年度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无安全事故发生的,经年终考核可获得全额年度安全奖。年度安全奖的额度视学部创收情况由学部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抢救不力、隐瞒真相、推委责任者要进行严肃处理。对缺乏责任心、不认真指导学生而导致事故的老师将严肃查处,并与个人的评奖评优、岗位评聘、职称晋升相挂钩并取消年度安全卫生奖资格。发生事故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按事故的性质,接受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是发现有学生(本科生、研究生、进修教师,下同)在实验室违反第七条的,第一次发现每个责任教师扣除500安全卫生出勤奖第一次发现每个学生扣除200元助学金;第二次发现每个责任教师扣除1000安全卫生出勤奖第二次每个学生扣除500元助学金;第三次每个学生扣除1000元助学金,被发现学生的指导老师取消其本年度的安全卫生出勤奖获得资格;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与之相应的处理 。对三次以上屡查屡犯的学生,将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八条,老师或者学生在禁烟区域吸烟,一旦发现,将参照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者,将酌情参照第二十四条给予严厉处罚。违反第十八条者,每次扣除安全奖100元。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漏水事故的,对当事的学生每人每次扣除300元(含)以上的助学金,并取消一年内所有评奖评优资格。对肇事学生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责任人和指导老师,给予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并取消其本年度安全奖获得资格。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第十七条的老师,按教学事故处理。同时扣除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安全奖。对违反第十八、十九条,不听劝告的学生,老师有权让该学生停止实验并让其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人员伤亡情况,给予指导老师降低本轮所聘任岗位的12级,取消本年度安全卫生出勤奖获得资格等处分,并作为下一轮岗位评聘和职称晋升的考核依据之一。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学生,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并扣除助学金,取消评奖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如本条例与上级有关文件或条例有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或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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